張家界民俗風情
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軍事制度文化(一)
第三章 軍事制度文化 本章所探討的土家族古代社會的軍事制度,主要涉及中央王朝出于鞏固政權與穩定邊疆的需要,在土家族地區建立的軍事組織與管理制度,包括衛所制度、營旗制度、土軍制度以及土軍的軍事訓練體制等。 第一節 衛所與營旗制度 在土家族地區,明清兩代封建王朝出于維護政治統治和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曾先后實行衛所制度與營旗制度,實施對土家族軍隊的組織與管理。 一、衛所制度 衛所是明清時期,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區設立的軍事組織機構,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土家族地區各土司的監控,防止土家族地區的社會動亂與戰爭。應該肯定,衛所機構的設立,緩和了中央和土司的矛盾,也維護了國家的統一與安定,有利于土家族人民安居樂業。 (一)土家族地區衛所的分布情況 明清時期,中央王朝政權在直接向土家族地區委派流官同土官實現共同治理的同時,還不斷在土家族地區的邊緣地帶、險要區域駐守重兵、設置衛所,在土家族地區周圍建立起軍事防御包圍圈。各衛由朝廷直接派兵駐扎,開墾屯田,“衛軍當無事則荷鋤,有事則執銳”。千戶所的千戶、百戶多為已歸附的“土酋職官司”,“官不請俸,職紀土官;軍不支餉,名紀土軍”。土家族地區衛所的分布情況為:在鄂西土家族地區設置了施州衛和大田軍民千戶所;在湘西土家族地區設置了九溪衛、永定衛以及麻寮隘丁千戶所、添平隘丁千戶所、大庸千戶所;在渝東土家族地區設置了重慶衛及黔江千戶所;在黔東北土家族地區設置了五開衛。 關于施州衛和大田軍民千戶所。“洪武十四年,改置施州衛軍民指揮使司,屬湖廣都司。領軍民千戶所一,日大田;領宣撫司三:日施南、日散毛、日忠建;領安撫司八……置大田軍民千戶所,隸施州衛。”“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丙申,置大田千戶所,隸施州軍民指揮使司。先是涼國公藍玉奏,散毛、鎮南、大旺、施南等洞蠻人叛服不常,黔江、施州雖有衛兵,相去懸遠,緩急卒難應援。今散毛地方大水田與諸蠻洞相連,宜立千戶所守御。至是命千戶石山等領酉陽土兵一千五百人,置所于大水田鎮之。”據《清史稿》記載,施州衛設在恩施市,轄施南宣撫司和容美宣撫司等三十一土司。“明制,施州衛轄三里、五所、三十一土司。市都里、都亭里、崇寧里,附郭左右中三所、大田軍民千戶所、支羅鎮守百戶所。”顧祖禹在《讀史方輿紀要》中說,大田軍民千戶所轄散毛長官司等土司。“大田軍民千戶所,衛西三百五十里。本蠻地,宋為羈縻柔遠州,元日散毛洞,洪武五年定其他,二十三年始置散毛千戶所。明軍改日大田軍民千戶所,城周不及三里,隸施州衛。” 關于九溪衛、永定衛以及麻寮隘丁千戶所、添平隘丁千戶所、大庸千戶所。光緒《湖南通志》載:“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二月,湖廣千戶所夏德忠結九溪蠻作亂。”為了防范土家族地區的“蠻人”再次起義,封建王朝在湘西設置了九溪衛。“九溪、古索口市也,在慈利縣西北九十里,二十二都。明洪武中,命東川侯等討夏德忠立柵守御。其地扼要,為諸路所匯,堪控制苗蠻,后因遍設衛所,遂于茲置衛,名九溪衛焉。”《明史》記載了永定衛與大庸千戶所的設置,“慈利……西南有永定衛,洪武中置。二十三年八月,徙于永順宣慰司之芋岸坪,西北有龍伏關,東南有后平關、黑崇關,謂之永定三關。所屬日大庸守御千戶所,本大庸衛,在永定衛西,洪武九年四月置,三十一年改為所。日茅岡長官司,在衛東北,正統中置”。明隆慶《岳州府志》載:“麻寮守御千戶所,在慈利西北十七都。洪武時以土酋為千、百戶,土人為隘丁,漢官為協守,復以百戶分戌諸隘。”洪武元年,土官夏克武舉土酋覃順為寨官。二年,仍以覃添順等土酋為千、百戶。領土兵守之,復以百戶十人住各隘操備,隸常德衛,后改隸九溪衛,其酋長、隘兵任其耕藝,無賦稅。 關于重慶衛及黔江千戶所。明朝設立重慶衛,轄酉陽宣慰司和石硅宣慰司,“酉陽宣慰司,洪武五年四月,仍置酉陽州,兼置酉陽宣慰司……永樂十六年改屬重慶衛。……石硅宣慰司,洪武八年正月為宣撫司,屬重慶衛”。“洪武十一年九月,甲申,置黔江守御千戶所。時彭水縣知縣聶原濟言,‘黔江地接散毛、盤順、酉陽諸洞,蠻寇出沒,屢為民患,宜設兵衛屯守,。詔從其言,置千戶所鎮之。” (二)土家族地區衛所機構的軍事職能 明代湖廣土司與元代所置土司的不同之處就是土司制度與衛所制度的結合,衛所機構主要承擔軍事防御的職能。明朝在湖廣行省設立衛所機構,配備大量的軍事指揮人員及常備軍。明廷規定,各衛設指揮使一員、指揮同知二員和指揮僉事四員;各守御所設正、副千戶和百戶數員;每衛領兵5 600人,每千戶領兵1120人,每百戶領兵112人。明廷還規定,在府縣設立的衛所歸省都指揮使司管轄,各都指揮使司又分別統于中央五軍都督府。“明初,設都使司,駐劄省城,各衛隸焉……九溪衛有制兵,有寓兵,其制兵各營所隸兵是也。寓兵各州、縣原編勇壯若干名,弓兵若干是也。” 衛所機構承擔了兩方面的軍事職能,一方面,對內,鎮壓土家族“蠻民”的起義。例如,添平隘丁千戶所土官千戶覃添順曾為封建王朝效命,鎮壓了覃重領導的土家族人民起義。“洪武二年,覃垕反慈利,平章楊璟進討。命覃添順犄角攻之,連戰至永定,遇逆黨田大于千百丈峽。擒之,重敗走,伏誅。”另一方面,對外,抵抗外夷的侵略,衛所機構在抗擊倭寇的侵略中曾為明朝立下了赫赫戰功。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永順、麻寮等地衛所土兵圍殲日本大將軍徐海于沈家莊一隅。總督胡宗憲以土官唐仁為前鋒軍,“胡宗憲繼總軍務,(麻寮所千戶唐)仁請見,陳方略。宗憲奇之,廷入幕,參贊軍事。賊勢方熾,八路交集。仁或親督戰斗,或決策帷幄。時陳東、徐海有隙。宗憲要(徐)海降,令縛東及麻葉以獻,又令(陳)東黨攻海,海投水死。未幾,復誘獲王直誅之。(唐)仁實與謀焉”。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土家族衛所所領土兵參與了抗擊倭寇的舟山戰役。寧波舟山的倭寇恃險負隅頑抗,總兵俞大猷指揮麻寮、桑植、鎮溪等地六千余名土兵,抗擊倭寇,焚燒倭寇營地,取得舟山戰役大捷。于是,浙江倭寇全部被肅清。 二、營旗制度 營旗制是中央王朝在土家族地區建立的又一項軍事組織與管理制度,它始于明代,是對衛所制的一種繼承與創新。營和旗是互相獨立的軍事機構,兩者之間沒有明確的隸屬關系;設置的原則也各不相同,一般來說,營的設置以土兵數量的多寡為依據,而旗的設置是根據地域來確定的。因此,在土家族地區,官階相同的土司,所擁有的營和旗的數量是完全不等的。 (一)營的編制及組織 營,是土家族土司正規軍隊的編制,也是土司的常備軍機構。一般情況下,只有比較大的宣慰司、宣撫司才可以組建以營為建制的土軍,中小土司沒有這種編制的土軍。土司因勢力的大小不同,所建營的數量也多少不一。一個完整的營軍建制,由前、后、中、左、右五營組成。其中,中營地位最為重要,由土司應襲長子率領,其他四營則由轄區內大姓或土司親屬、心腹擔任首領。各營有土兵100名,營兵必須經過嚴格挑選,精選各村寨青壯年男丁充任。所有被選中入營者,均供給一定俸祿,“其兵丁每名領工食銀三兩六錢,米三斗六升,皆民間派”。營兵“一以備捍衛,一以供役使”,是土司政權維護地方秩序的重要武裝力量。 據歷史文獻記載,土家族地區設置營兵的土司有:容美土司、卯洞土司、酉陽土司。其中,容美土司營兵的規模最大,除了設有前、后、左、中、右五營外,另設有前鋒營、內前營、內左營、內右營、內局營、內中營以及火器營、親將營、標營、客星營等。卯洞土司也設有“中、前、后、左、右”5營,5營各設總旗1員,旗長1員,旗鼓1員。酉陽土司“設立五營,副將五人,守備五人,千總二十人,把總四十人”。 (二)旗的編制及組織 旗,是寓兵于農的一種組織機構,它既是一種軍事征戰組織,又是土民守土務農的單位。凡土司轄區內的居民,均編入相應的旗內。旗的稱謂各異,不同土司對旗的命名均不相同,同時,旗的多少也反映出各土司之間兵力的強弱與人口的數量。 據乾隆《永順府志》記載,永順土司共有75旗,各旗兵丁平時散居于鄉間,從事耕耘,戰時則自帶糧糗出征參戰。該土司各旗的名稱為“長利東西南北雄,將能精銳愛先鋒;左韜德茂親勛策,右略靈通鎮盡忠;武敵兩星飛義馬,標沖水戰涌祥龍;英長虎豹嘉威捷,福慶凱旋智勝功”。以七字為句,每一字一旗,共五十六旗,后添設“靖謀”二字,計為58旗。此外,為土司服務的有“戎、獵、鑲、苗、米房、吹鼓手六旗、伴當七旗、長川旗、散人旗、總管旗,又‘福’字一旗,則系土官的宗族人口”。事實上,永順土司75旗中,用于軍事需要的只有58旗,其余17旗,是為土司提供行政及后勤服務的,不應列入旗兵編制。 保靖土司,為彭姓,其下共領轄有16旗,名稱分別為虎、豹、度、智、謀、勇、威、驅、彪、勝、親、利、飛、良、先、鎮。桑植土司,共有14旗,分別是“東、西、南、北、神、靈、貴、順、威、龍、虎、戎、宗、客”。 容美土司,共有48旗,主要有勛旗、大旗、龍旗、小虎旗、親隨旗、新旗、營旗、領毒旗、山彪旗。在地方志中還記載有東旗、南旗、北旗、西旗、鳳旗、云旗、虎旗、龍旗等。《長樂縣志》卷十六載:“容美土司,抑勒土民,分風、龍、云、虎等字為旗,旗有長,上有參將、游擊、守備,千把總各官,下又有大頭目,分管旗長,若干千戶,皆有執照。”散毛土司,元明時期曾十分強盛,明末清初則衰敗不敵他司。據《來鳳縣志》卷十六記載:“自有土司以來,惟武力是務,其時散毛則有四十八旗。”卯洞土司則有五營七寨,各以舍把、土目領之。“蓋司內之兵農,有事則荷戟以從,無事則務農講武,其殆則效夫古者寓兵之農之意焉。” (三)營旗制度的主要特征 土家族地區的營旗制度,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軍事組織體制,它與明代其他地區的軍隊建制完全不同。明朝軍隊的設置,“初設都督府五,指揮使司二十一,留守司二,衛百九十一,守御、屯田、郡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宣慰、招慰、安撫長官九十五,番夷都司衛所百有七,各統其軍及部落,聽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守備、征調、朝貢、保塞之政令。大都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所,百有二人為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十名,大小聯比以成軍。國大師則詔文大臣總督、提督、參贊軍務,而總兵官佩將印領之。即旋,上所佩印于朝,將歸第,軍回衛所聽調。而武臣不得輒下符行軍”。盡管土司制度下的5營建制參照了明朝軍隊組織的構架,但土司又直接統領5營,而且,旗兵也分屬大小不一的土司,因此,營旗制度必然助長土司割據一方的野心,土司成為轄區內的最高行政長官及最高軍事首領后,往往會擁兵自恃,獨霸一方。 土家族地區的營旗制度,又是一種集軍事職能與生產職能于一體的兵農合一制度。旗,是按行政區劃建立起來的軍事組織,“有事則調集為兵,以備戰斗,無事則散處為民,以習耕作,土司各分部落日旗,旗各有長,管轄戶口……其土民分屬各旗”。旗制,以新的方式保留了土家族地區原有的氏族部落的特點,因為村寨的部落酋長在接受朝廷的加封后,轉變為擁有軍政大權的土司頭人。他們在自己的轄區推行封建農奴制度,利用其對土地的占有,通過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形成剝削轄區的居民,將其民戶編入兵農合一的“營”、“旗”之中,把營旗兵變為個人的地方武裝力量及“家丁”。旗兵,既是土司在民間收取賦稅、勒索土民的打手,又是土司之間仇殺、爭斗的基本力量。例如,桑植土司向氏與容美田氏,雖然怨恨仇殺不斷,但他們也聯合攻擊其他土司。雍正二年十月,以追縛保靖土司彭澤蛟為名,“糾合土兵四千余,屯扎保靖梭多坪月余,焚莊寨六十余處,擄男婦數千余人,折賣酉陽、施南等處。……其土民向被桑植、保靖二司殘虐,動輒殺戮,且骨肉相殘,土民如在水火”。 隨著土家族地區改土歸流的結束,土司制度為流官制度所取代,與土司制度相適應的營旗制度也退出了歷史的舞臺。改土歸流之后,旗作為一種單純的行政機構,仍然在土家族地區保留下來。“雍正七年(1729年),改土設縣,割南北兩旗之地歸桑植,將辰、東、雄、將、銳、愛、鎮、武、標、戰、龍、威各旗之半,并先、鋒、韜、茂、策、通、蓋、飛、馬、勇、祥、虎、捷、慶、旋、勝等旗,歸龍山。其在永順境者,則辰、東、雄、將、銳、愛、略、鎮、武、標、戰、龍、威各旗之半,并西、能、精、德、勛、靈、忠、敵、星、義、沖、水、英、長、豹、凱、智、功各旗也。又福字一旗,則系土官宗族,散居各鄉,今分屬永、龍兩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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