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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質疑 你們真的用過嗎?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4:58 來源:z5z9.cn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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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被懷疑有問題后,代言的明星要不要承擔責任?這個老話題再次引起輿論和網友的追問。 “我用了大概一個月左右,感覺還不錯,現在每天也在用,還給我的成家班用。”在某洗發(fā)水廣告中,代言明星誠懇地在代言廣告中告訴廣大消費者。 “沒頭屑,沒煩惱,洗發(fā)水,我是用了,至于你,愛用不用”。著名女星成為洗發(fā)水新一代產品“追風”系列中草藥洗發(fā)水的代言人。在個性十足的代言詞中,該女星也表達了親身用過代言產品的意思。 產品因明星代言而聲名鵲起。這就是明星的效應。而此時,明星收獲的是質問,產品受到的是拷問。更有人反問“難道明星真的是自己試過了之后才向大家推廣嗎?” 據上海青年報報道,“很多時候明星對于產品質量如何自己也不知情,因為明星是不會去對產品進行專業(yè)化檢驗的。”“明星一般不會挑選醫(yī)藥保健品來代言,因為風險太大,一般要看代言的品牌是否金額高,風險小。”“像那些宣稱是親身用過產品的明星,其實九成以上并沒有真的長期使用那些產品。” 從當年某明星代言的“藏秘排油”不過是“百草減肥茶”的變身被點名,到著名的“三聚氰胺”事件發(fā)生,代言過“三鹿”的明星集體淪陷,再到某著名相聲演員以10個虛假廣告成為虛假代言之王,明星虛假代言已經到了泛濫程度。 明星代言頻出事,而明星們卻為何樂而為之?有人分析了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明星代言,天天露臉,能增加知名度;另一方面,代言能為明星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一線明星代言費高的過千萬元,少的也不會低于百萬元,這樣的利益當然誘惑人。不同的人心中的道德遇到金錢時,就顯得軟弱無力。 按照一般邏輯,產品出現問題,消費者應當去找廠家解決。但實際看來,代言人卻往往首當其沖成為箭靶。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法律系副教授章崢認為,這是由名人身份的特殊性造成的。名人是公眾人物,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在老百姓眼里他們更可信。尤其當消費者第一次購買產品時,名人代言的廣告將直接影響消費者作出選擇。這也就是為什么商家不惜重金聘請明星代言的原因。然而一旦產品出現問題,基于信任而選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首先在感情上就難以接受。 明. 星. 紛紛轉投低風險代言 明星代言食品保健品有風險,家居等低風險行業(yè)成了吸金寶地。不久前,中國林產工業(yè)協會會長王滿在一次論壇中就透露,目前有109位明星代言地板。 記者發(fā)現,電視屏幕上,一線明星的代言確實涌向了低風險行業(yè)行業(yè),徐靜蕾拿起了毛巾、陳道明坐在了地板上、蔣雯麗站在櫥柜前、孫儷、林志玲坐在沙發(fā)上……從分類來看,女明星代言以家紡、廚具為主,而男明星則在地板、沙發(fā)上有優(yōu)勢。 據一位圈內人士透露,明星樂意代言家居產品,也是因為代言的風險小,“前兩年食品、醫(yī)療保健品牌頻出問題,明星對代言都非常小心,擔心惹上麻煩。而代言家居則是相對不容易出問題的。” 專家說法. 明星代言應有約束 章崢教授則認為,在明星代言問題上即便有民法上的誠信原則保障,但這一原則太過寬泛,實際操作中很難發(fā)揮作用。 “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即便發(fā)現問題也沒法給予處罰。”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拿SK-Ⅱ舉例,當時使用SK-Ⅱ化妝品后出現不良反應的南昌消費者呂萍,在向南昌市工商局提出申請要求對代言明星處以重罰后,工商局表示為難,因為“沒有法律依據”。“這是法律上的漏洞。”劉曉原認為,明星代言是一種商業(yè)行為,既然收取了高額的廣告代言費,就應當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 企業(yè)是否有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是否經過相關檢驗合格?廣告詞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于廣告用語的規(guī)定?劉曉原認為,名人代言廣告和一般的表演電影、電視劇是不一樣的,他們是在用自己的公眾身份向消費者推薦產品。因此代言人在代言產品前,應當盡到基本的審查義務即形式上的審查,包括對相關的產品檢驗證書、企業(yè)生產資質、產品性能和宣傳是否一致等,并應到相關部門進行核實。 “不違法不等于合理。”章崢教授認為,代言人在代言產品前應當進行嘗試或體驗。“舉個現成的例子,成龍在為某洗發(fā)產品代言時,不光自己多次試用,還讓劇組的人也跟著試用,試用之后覺得確實好才決定代言。”章崢認為,明星的代言行為首先應當受到道德的約束。“如果一個代言人,對自己代言的產品一點都不了解,在道義上也是不負責任的體現。” 其實許多發(fā)達國家對明星代言廣告都有嚴格的限制。劉曉原告訴記者,在歐美等國有這樣的規(guī)定,明星做廣告的商品必須是該明星長期用過的,一旦發(fā)現該明星沒有使用過該商品便做廣告,明星要負法律責任。美國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已有好萊塢影星被罰50萬美元的先例。劉曉原認為,在金錢的誘惑下,僅以道德約束是不夠的,明星代言這種商業(yè)行為應當由法律規(guī)范。 “在立法完善之前,明星代言產品時應當自律。”章崢教授表示,作為公眾人物,明星不能只想著賺錢,更應當考慮社會效應和社會責任。 ............................................. (本報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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