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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宗族制度文化(一)

更新時間:2018-03-19 12:07:33 來源:z5z9.cn 編輯:okzjj.com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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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宗族制度文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宗族曾是鄉村社會組織的一種普遍形式,族權曾是國家政權的一種輔助力量。無論在中國的北部或是南部,都有相當多的鄉村曾是中國宗族制度的典型范例。歷史上的土家族地區,曾是強宗大族的聚居地,宗族勢力以不同的方式支配或影響著鄉村社會的發展,宗族組織在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及日常生活諸方面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一節  宗族的組織形式

  宗族有兩種形態,一種是血緣群體形態,一種是高度制度化的社會組織狀態。宋元以后,宗族形態發生了大規模的轉變即由血緣群體轉向社會組織,宗族組織成為鄉村自治的社會基礎,這種組織化的宗族形態是由祠堂、族譜、族田、族長和族規構成的。宗祠是宗族的標志;族譜是宗族的聯系紐帶;族田是宗族的命脈;族長是宗族的首領;族規是宗族的法典。

  一、宗族的含義與特征

  目前學術界對宗族概念的內涵并未達成共識,以至于在使用宗族與家族、宗法等概念時相互混淆、相互替代。但是,學術界對中國傳統社會獨有的宗法性或家族性特征的認識是一致的。

  錢穆先生在《現代中國學術論衡》一書中指出了宗族研究的意義,“欲治中國之政治史,必先通中國之社會史,而欲通中國之社會史,則必先究中國之宗法史”。因為中國傳統社會的特性之一就在于它的宗法性,“中國本無社會一辭,故無社會學,亦無社會史。然中國社會綿延久,擴展大,則并世所無,余嘗稱之日宗法社會氏族社會,或四民社會,以示與西方社會之不同”。馮爾康教授也認為:“宗族是中國歷史上存在時間最長、流布最普遍的社會組織,擁有的民眾之廣泛為其他任何組織所不能比擬。中國人的宗族關系是最主要的社會關系,宗法精神貫穿于中國古代及近代社會結構中,是維系社會結構的紐帶,是穩定社會的因素。”

  關于宗族的含義,古人多有詮釋。“宗族”一詞最早見于《周禮·春官·大宗伯》中,“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爾雅·釋親》日:“父之黨為宗族”,宗族即指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緣群體。《禮記·大傳》則把宗與族的范圍作了適當劃分,“別子為祖,繼別為家,繼禰者為小宗”。同出于一個遠祖的叫宗,同出于一個近祖的叫族;宗族內部分為大宗和小宗,大宗是始祖的直系后裔,小宗是別系。宗是指族人的主干和統帥,“宗,尊也,為先祖主也,為族人尊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無,所以統理族人者也。”族一般指有血緣關系的男性同祖成員的集合,由眾多的同祖同姓家庭組成,族人包括各個家庭的家長、妻子和子女等。在漢代,宗族不僅僅是血緣關系的表現,而且包含了地緣上的聚居共處關系。如《漢書·趙廣漢傳》載:“穎川大姓原氏、褚氏宗族橫行。”在這里,宗族已包含了同族聚居的地緣意義。宋代以后,國家放棄了對宗族的干預,“至宗而私譜盛行,朝廷不復過問焉”,“許民間皆得聯宗立廟,于是宗祠遍天下”。宗族由貴族的組織逐漸發展為民間的組織,宗族概念融入了大量的政治性,鄉村社會的基本結構是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為宗族,其結果是家國一體,家國同構,政權、族權、神權緊密結合,君權、神權、父權三位一體。

  當代學者對宗族概念的界定各有側重,不盡相同。著名的史學家呂思勉先生認為:“宗指的是親族之中奉一人為主,族指凡血緣有關系之人。”也有史學研究者認為,“宗族是由男系血緣關系的各個家庭,在宗法觀念的規范下組成的社會群體”或“宗族是指伴隨著階級社會而產生的父權制血緣性親屬集團”。法學研究者則試圖從法律文化的視角解釋宗族:“所謂‘宗’,簡言之,就是排除了女系以后的親族概念。即從共同的祖先那里延續下來之男系血統的各個分支的總括就是‘宗’。在中國民間,一般俗稱為‘宗族’、‘同族’等。……在法律上,男系血統以及其妻被統稱為‘本宗’或‘本族’,女系血統以及妻的娘家被統稱為‘外姻’,而‘親族’則是這‘本宗’與‘外姻’的合稱。”社會學研究者,對家族概念的界定似乎與宗族概念的內涵十分接近。“所謂家族,指同一血統的幾代人所形成的社會群體,也有人稱之為‘大家庭’。”

  家族系統雖以家庭的規定性為基礎,但一定的家族系統還需具備自身的規定性,主要有:以血緣關系和親屬關系聯結成的較為緊密的家族結構;以每個族員對家族群體承擔一定義務和權利為基礎的家族體制;以血緣關系決定的等級為依據的家族權力;以家族群體為整體的為每一成員提供便利的家庭功能;以家族為單位組織的涉及全體族員的家族活動;以約定俗成的戒律來約束族員行為的家族規范;以潛移默化的傳播為渠道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持久性的家族觀念。從這些規定性來看,王滬寧教授解釋的家族概念似乎可以等同于宗族概念。人類學家則熱衷于從文化比較的視角來研究宗族,例如,美國華裔人類學家許烺光先生在其《宗族·種姓·俱樂部》一書中,比較了中國、印度、美國三國傳統文化的差異,指出三種傳統文化的特征在于:“在家庭和國家之間廣闊的中間地帶,中國人最重要的集團是宗族,印度教徒最重要的集團是種姓,美國人最重要的集團是俱樂部。”在文化比較的視野下,他對中國的宗族組織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一般來說,宗族具有下述特征:(1)名稱;(2)外婚;(3)單系共同祖先;(4)作為核心的性別——父系宗族為男性,母系宗族為女性;(5)在所有或大多數成員之間相互交談或指某個人時使用親族稱呼;(6)許多社會的宗族還有某種形式的公共財產;(7)某種程度的連帶責任。……中國的宗族除了上面提及的七個特征外,還有下列諸特征:(8)父方居住;(9)因婚姻關系妻子自動成為其配偶所屬宗族之成員;(10)有用來教育和公共福利的財力;(11)共同的祖先崇拜形式;(12)宗族的祠堂;(13)宗族的墓;(14)行為規則的制度;(15)有一個進行裁決、平息紛爭的宗族長老會議。”本書在充分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主要采用徐揚杰的學術觀點。我們認為宗族是指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孫,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規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結合而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

  我國的封建宗族制度不是固定不變的,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與結構特征。同時,由于各地具體的經濟因素與地理環境的影響,宗族組織又表現出類型的多樣性。一般來說,宋元以后的宗族組織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征。

  聚族而居。在中國傳統社會,聚族而居的歷史事實既是宗族制度長期延續的前提條件,又與宗族制度提倡封建禮教、重視孝悌綱常、推崇儒家思想的傳統密不可分。“父母在不遠游,游必有方”、“慎終追遠,民歸厚矣”的說教,在廣大農村根深蒂固,影響深遠;孝敬父母,友愛兄弟,被視為做人的基本準則。自然村落聚族而居的居住模式,強化了人們對以自己為中心的血緣上同宗共祖者或有擬血緣關系親族的親近感和認同感,也強化了同姓族人之間的守望相助、同仇敵愾的互助關系。正是聚族而居的地緣因素,密切了宗族成員之間的聯系,構筑了宗族活動的自然環境,正如一位學者所言:“如果說血緣性是家族文化的生長點,那么鄉土性則是宗族文化得以存在的條件。自給自足、封閉聚居的鄉土性是保證血緣關系網絡不被解體的客觀條件。”

  多數宗族都采取聚族而居的形式。今河南、陜西、甘肅、四川、山西、河北等地是漢代豪族遍布的地區。南北朝時期,宗族聚居的風氣極盛,一些豪門世族聚居一地、獨霸一方。唐宋至明清各代,宗族聚居之風更盛。尤其是清代,強宗大族隨處可見,“山東、西江左右以及閩廣之間其俗尤重,聚居多或萬余家,少亦數百家”。清末福建侯官縣649個村落中,除138個村落族姓不明外,單姓村共194個,約占30qo;主姓村共182個,約占28%;雜姓村135個,約占21%。如果不計族姓不明的村落,則單姓村和主姓村共占村落總數的74%。

  與政治的極大關聯性。自宋代以后的歷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視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推行以血緣關系控制地緣關系的社會控制政策。元代的里社制度乃是以血緣群體的自然村垸為基礎。明代的里甲戶籍制度更是以血緣關系控制地緣關系,“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這種戶籍管理制度有力地促進了以血緣與地緣相結合的戶族的形成,這種以里甲戶籍為標志的戶族結構是明清宗族社會的普遍形式,所謂“戶族兄弟叔侄聚集敘別,均有親愛和好之雅云云”。但是,缺乏嚴格制度手段的血緣群體,并不足以控制鄉村社會。于是,封建王朝鼓勵與提倡士紳建立宗族組織以敬宗收族,使宗族組織與里社、里甲組織相互交錯,共同維護鄉村社會的統治秩序。

  作為專制君主制度在鄉村社會的統治工具,宗族組織被賦予了一定的政治權力,它不僅是一個血緣單位,而且是一個準政治單位,其內部結構與功能和當時的政權機構有極大的相似性。例如,宗族組織內部存在著與階級關系相對應的身份等級秩序;與官僚機構相對應的族權機構;與國家制定法相對應的宗族法。所有這些特征,足以說明宗族組織已由最早的血緣群體變成了維護封建秩序的政治團體。隨著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經濟因素開始滲透到宗法關系中,人們的身份等級開始以經濟、政治、血緣三種標準來確定,其中經濟關系逐漸占主導地位,于是,宗族組織滲透著更多的政治因素,政權化的傾向日益明顯。

  部分財產共有。宗族組織雖然聚族而居,但并不是一個共同的生產和生活單位。宗族組織內部的單個家庭,仍然是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他們的生產、生活仍由各自的家長支配,不受宗族組織的干預。但是,宗族組織的單個家庭之間也有一定的經濟聯系,即每一個宗族組織均有屬于族眾共享的公共財產——族產。族產主要是族田,包括祭田(太公田)、墓田、義田、義莊田等。此外,部分地區的族產還包括宗族組織共有的山林、房屋、墓地,甚至還包括交通、水利等公共設施。

  作為族產主要形式的宗族義田,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一種特殊的宗族集體土地所有制形式。義田的創立,始于北宋,至元明時期,義田有了較大發展,人清以后,建義莊、置義田,蔚然成風。義田的規模和數量之大,分布地區之廣,對人們社會生活影響之深,超過以往任何一個時期。在道光年間,安徽巡撫聞知盧江章氏“捐田三千畝瞻族。其規劃,并義門、義倉、義學兼之”,特為其上奏朝廷,請予旌表。

  宗族義田的來源主要有兩種方式:族眾捐贈與族眾攤派,主要以族眾捐贈為主,捐贈主體多為官僚士大夫、商人、地方鄉紳。宗族義田的產生與發展,是宋元以降宗法家族制度發展的客觀要求,它鞏固了宗族制度的物質基礎,有利于實現敬宗收族的愿望和要求。同時,宗族義田又具備和實現了養濟族人、助學重教、助役應差、救荒賑糧、敬宗奉祀等多項功能。

  二、宗族組織的結構形式

  在宋代以后的鄉村社會,普遍存在的宗族組織是由個體小家庭在聚族而居的地緣關系中建立的。同一祖先的子孫聚族而居,這種自然形成的現象本身并不是封建的宗族組織,它必須具備一套嚴密的組織系統。所有聚族而居的宗族組織,都是由宗祠、族譜、族田、族規、族長等組織要素構成的。

  (一)宗族的象征和中心

  宗祠是宗族的象征和中心。每個聚族而居的宗族,必有一個至幾個宗祠,作為其宗族的象征和中心。“族必有祠”,宗祠象征著有同源祖先的血緣關系,象征著宗族的團結,宗祠又有總祠、支祠之分,全族合祀者為總祠,分支分房各祀者為支祠。“俗重宗支,凡大小族莫不有祠。二村之中聚族而居,必有家廟,亦祠也。州城則有大宗祠,則并一州數縣之族而合建者。”宗祠是一個宗族死去的祖先的“家”,是他們的神靈所聚之地,所以宗祠里供奉著全部或部分宗族的祖先的靈位。每逢春秋祭祀,全族聚會,沐浴齋戒,齊集宗祠,由族長領祭。參加者“長幼依次以尊卑序立,毋得嬉戲”。宗祠又是宗族討論族中事務的會場及宗族的法庭。族中有關公共事務,由族長傳聚族人聚于宗祠,公商解決。宣講族規、鄉約、家訓也都在宗祠進行,族人如違犯族規家法,必在宗祠當眾處罰,族長酌其輕重,當庭裁決,“小則祠堂治以家法,大則公庭治以官刑”。宗祠還是宗族的管理機構,宗祠有專人掌管,負責宗族的公共事務,如來往賓朋、同宗的接待住宿,族田、族產的管理,宗族公財的保管和使用,等等。

    長陽縣土家族八大姓宗祠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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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氏  ┃  宗祠分布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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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氏  ┃  資丘、白沙坪、桃山、天池口、連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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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浪沱、馬連坪、丁子垴、秀峰橋、泉溪、巖松坪、大水  ┃
┃  李氏  ┃                                                    ┃
┃        ┃泉、都鎮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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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氏  ┃株栗山、雙古墓、傅家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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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氏  ┃  枝柘坪、白虎隴、柿朳、三友坪、石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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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氏  ┃  東流溪、鄭家塝、十五溪、資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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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氏  ┃流溪、楊家橋、橋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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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氏  ┃榔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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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氏  ┃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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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長陽縣志》,659頁,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1992。

  歷史上的土家族地區,自宋元以后,宗祠建筑十分普遍。在恩施,向、覃、譚、廖等姓都是當地土家族的名門大姓,各有自己的宗祠譜牒,歷史可謂源遠流長。恩施地區的向姓后人,曾在恩施城北門外建有向王廟,內供向王雕像,向姓各支輪流“值年”主持祭典,每逢清明,前來祭祖者絡繹不絕。在長陽縣,各地共建有大小宗祠51座,其中,土家族的覃、田、李、劉、張、秦、向、譚等八大姓的宗祠就占有30座。在長陽縣城龍舟坪鎮,清朝時期就建有上官、熊、何、彭、鄭、方、覃、楊八姓祠堂。

  (二)維系宗族血緣關系的紐帶

  族譜是維系宗族血緣關系的紐帶。族譜,又稱宗譜、家譜、家乘,記載著宗族的歷史,其主要內容是本族世代、分支及族祖名諱。“族各有譜,凡支派必分列以序昭穆,故皆此戶可稽,奸偽無托。”族姓每個世代戶口繁衍情形,彼此間的相互關系,通過族譜便可一目了然。其主要功能是防止血緣關系混亂,以便族人掌握、了解本族情況,為族人敬仰祖先創造條件。明程瑤田說:“族譜之作也,上治祖彌,下治子孫,旁治昆弟,使散無友紀不能立家法以統之者,而皆筆之于書。”族譜記載著同姓宗族輾轉遷徙、興盛發展的歷史,所以,宗譜成為宗族聯系的紐帶。它為族人提供了聯系始祖的紐帶,一條綿綿不斷、牽連著族人血脈的紐帶。可以說,族譜既是宗族的族史,又是宗族的百科全書。自宋以后,隨著封建宗族制度的形成,修宗譜的風氣十分盛行。至明清兩代,在鄉村社會,可以說既沒有無譜之族,也沒有無譜之人,歷史上的土家族地區,各宗族均修有族譜。有的修于清朝康熙年間,也有的于清末民初續修。

  修譜的目的主要是敬宗收族,追根溯源,明晰宗族姓氏的淵源,“或謂家之有譜,由水源木本之思,進而明敬宗收族之義似已”。例如,土家族地區的冉、田、白、張等土著大姓的族譜就記載了其宗姓的來歷。酉陽《冉氏族譜》稱:“按史冉本風姓。顓頊生稱,稱生老童,老童生重黎及吳回。……其支子食邑于冉,遂為冉氏。”由中原五帝之顓頊,言及周代受封于冉地而得冉姓,下及春秋漢魏,以至渝黔土家族冉姓后裔共祖的唐代冉仁才及宋代冉守忠。”黔南《田氏宗譜》稱:“考田氏出媯姓,為陜西京北路蘭田縣人,其后武王克商,封舜后于陳。春秋時……食采于田,因而命氏。”“自隋唐間宗顯、惟康父子奉敕南來,由陜而黔,歷唐宋元明……田姓諸公辟疆拓土,控半壁于西南,剿賊平兇,服群蠻而一統。”酉陽《白氏族譜》稱白姓來自江西,“后常祖登第,即升江西吉安府吉水縣之職……生二子,白文、白武。文祖移居云貴,生息繁衍,幾遍滇黔。……洪武二年得聞酉溪蠻賊作亂,意欲入地征討……移居里耶大江坪住扎。……洪武三年,我祖興兵,蠻賊望風逃竄”。于是,“我祖統轄后溪五五甲五族野民”,遂為酉陽土家大姓,世襲其職。黔南《張氏族譜》載:“敘張氏者,以為張出于姬姓,軒轅子青陽氏第五子日揮,始造弓矢,主視弧星,賜姓為張……即如吾先祖張香……本陜西西安府咸寧縣人氏也。……三子張恢由進士任四川夔州路馬步兵馬府武功大夫。宋紹興年間,征剿思州三十六苗蠻有功,晉秩亞中大夫。……子張煥因功,初授思州宣撫司同知,奉命留鎮思南焉,因以為家。其后子孫繁衍,支分派別,巍然為清河之望族。”

  (三)宗族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

  族田是宗族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宗族要存在和發展,僅僅有宗祠和族譜是不夠的。宗族的一切活動,如修祠、修譜、義學、贍族等,都必須從族田收人中籌措經費。因此,族田成為維持宗族組織的經濟手段。至明清兩代,宗族組織設置族田極為普遍,所謂“百人之族,一命之官,即謀置祠宇祭田”,“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產業,以供祭祀”,“祠內大族,多置義田以備荒歉”,都說明了設置族田的風氣在南方地區相當盛行。族田成了宗族制度的重要特征,完全沒有族田族產的宗族組織是不存在的。

  族田的經營方式,主要是招佃取租。為防止族眾對族田的爭奪、侵蝕,一般都規定必須租給外姓,本族族眾不得承租,也不得充當租佃中間人。如果詐立名字承租或引薦,一經查出就處以家法,“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者同”,“公田永宜佃與外姓,族內并不得作引薦人,以杜弊端”,“族中無論支米與不支米者,概不得租種義田。”族田的管理,名義上由族人公舉專人負責,但實際上,多操于族中殷實富戶手中。這些管理者,有稱理財、理事,也有稱首事、管公堂的。其任期或一年一任,或三、五年一任,也有相當數量的管理者的任期為世襲制。

  歷史上的土家族地區,各宗族組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族產。例如,在湘西土家族地區永順縣的青龍村向氏、王氏、瞿氏三大宗族都擁有數量不等的族產。向氏宗族的族產主要有公田、公山、茶子林等,每年的族產收入折價后出賣,所獲收入主要用于清明會,即清明時為祖先掃墓時用;王氏宗族的族產為二分地的堰塘和幾分地的公田,其收入主要用于興修水利及改善交通;瞿氏宗族的族產主要有兩類:祭田(又稱清明田)和廟田(又稱人地畝費)。祭田約5分,年產糧食約250公斤,用于每年瞿氏宗族的清明祭祖活動。廟田約2分,為瞿氏、向氏、王氏及附近村寨共同捐助,以瞿氏為主。另外,瞿氏宗族的族產還有祖墳墓地、毛土坪茶山、池塘等。其中毛土坪茶山約70畝,每年收獲茶籽約4萬余公斤,榨得茶油800多公斤;瞿氏宗族還有一塊面積約2畝的池塘作為族產,由瞿氏宗族成員管理,每年提取一定的收入作為宗族的共有資產;瞿氏宗族的墓地約3畝,是本寨始祖瞿長林安葬之處,這塊祖墳地至今仍保存得十分完整。

  (四)宗族的法典

  族規是宗族的法典。族規是族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它具有勸諭性和強制性,是宗族權力的具體體現,“宗之有規,猶國之有法也”。族規包括成文和不成文兩種方式,成文族規多載于族譜、家譜之中,以家訓、族訓、戒條、族范、族約、族規等形式存在;不成文的族規則以習俗形式存在。族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宣揚孝悌貞順等封建禮教,以使族人的言行符合家長制的倫理要求;宣揚宗族觀念,以維護血緣親情;宣揚朝廷例律,以使族人知法守法。另外,族規還載有族長的管理權限及宗祠、族田的管理條例。總之,族規是宗族組織用以規范族眾行為、強化宗族意識、維護宗族秩序的有力工具,因此,族規常常被宗族組織稱之為“家法”。

  歷史上的土家族地區,各宗族組織都訂有族規、族訓,這些族規、族訓一般都刊印在各宗族的族譜之中,也有的將它刻于祠堂的石柱上。例如,長陽漁峽口的《張氏族譜》所載族訓共16條:“敦孝毅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勤儉以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行;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用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安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誡匿逃以免株連;急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恨以重身命。”《張氏族譜》所載族訓實際上是抄襲康熙九年(1670年)頒布的教民諭詣——“上諭十六條”。又如,鄂西土家族地區的《覃氏族譜》所載的族規則是圍繞著宗族內部社會生活的具體實際制定的細則,綱清目明,具有極強的操作性。現抄錄如下:“(1)每月朔日由族長派明白通解子弟一人宣講《圣諭廣訓》,集眾赴祠敬聽,俾知孝悌人倫。如托故不到,準族長薄懲。農忙之月停講。(2)子弟不孝父母,大肆忤逆者,準其父兄投祠議懲。如不受約束,公同送究。(3)族中子弟必遵祖宗議定派序依次取名,不得擅行更改。(4)族中獨子不準與父母分析。(5)服內子弟與尊長有爭,不得不投祠理處,無庸輒行控案,且不得無故干犯,即尊長亦不得故意欺凌。(6)子弟不務正業,酗酒肆賭,甚或奸搶刁拐,一切不法情事,犯則公同稟送。(7)異姓不準濫宗,如乏嗣,招贅乞養異姓之子,俟歿后,由祠內秉公給產,令其回宗;另于親房擇其昭穆相當者,為嗣承祀。族中不得妄生覬覦。(8)族中女子如在夫家不孝不敬,輒短見輕生,不準報案興訟。如夫家嫌磨以至威逼毆斃,始準投祠公議。倘不率教,任意回家投訴,即撫慰送歸,不準投祠。(9)公擇族中品端分尊素所畏敬者四人做正副族長,約束族眾,管理祠內賬務一切,每年于清明時輪流推充。(10)族中有婦女守節矢志堅貞者,由族長隨時舉報,以勵風化。(11)祠內當設立家塾,擇族中之品學兼優者為教習,貧窮子弟亦得入學讀書。”

  (五)宗族組織的首領

  族長是宗族組織的首領。宗族組織的權力系統是由家長、房長和族長構成的。房長管轄各房,族長統馭合族。族長作為族權的掌控者,是宗族組織權力系統的最大集權人物。關于族長的名稱,各地稱呼不一,有稱族正、宗盟宗長的,也有稱會首、首事、理事的。族長的設置也不盡相同,有的一族設一個族長,有的則設一正一副,也有設一正三副的。族長的職權主要有:主持宗族祭祀活動;充當族人的分家、立嗣、財產繼承的公證人以及族人糾紛的裁決人;負責宣講族規、鄉約以及監督族訓、族規的執行;作為宗族的最高代表,負責對外交涉,出面解決本族與外姓發生爭執及涉及本族利益的一切事宜。

  土家族地區的各宗族組織均設有族長一職。族長是宗族組織的最高決策者,凡涉及族中重大事項,如祭先祖、定族規、正族風、續宗譜、立族產等,都由族長召集各房房長及代表討論決定,并由族長予以確認,族長享有“受尊敬及便利之特權”。同時,族長又是重大事件的負責人,如負責辦理全族的祭祀籌備、布置、通知等事宜;負責舊譜的保存、新譜的續修以及有關族譜的其他事項;負責本族涉外事件的處理、賓朋的酬應、禮節之往來等事宜;負責處理族內民事、刑事訴訟;負責族中子弟的上學事宜。

  各宗族除設族長一人外,另設副族長2~5人。對于出任族長一職,各宗族組織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長陽向氏宗族規定族長的人選必須同時具備如下六個條件:(1)品行端正,學識高深;(2)有大勛勞于國家,并曾受有榮典;(3)熱心公益或信用卓著,其績為遠近族眾所周知;(4)德望素孚,從無不正當行為及嗜好,堪為全族表率;(5)家道殷實,素極熱心公益,為本族所倚重;(6)從事本族公務具有三年以上勞績。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德望素孚”和“家道殷實”。從向氏宗族組織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宗族內部突出地強調了宗族首領維持其權力所需的功能性條件,這些功能化的需求,并不會使族長對宗族的實際控制力受到嚴重的損害,恰恰相反,它有利于維系宗族的血緣關系及宗族的歸屬性因素。“如果我們把族長的權力等同于一種世俗的權力,或者把這種權力簡單地看成為某種政治制度的派生物,那就是取消了宗族作為一種世系集團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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