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冤錯案,引發了民眾對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密切關注。 為回應民眾期待,中央將“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作為一項重大司法改革進行部署。2010年5月31日,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有了重大創新和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疑者不殺殺者不疑 2010年年底,當朱某拿到檢察機關的撤訴決定書時,激動得熱淚盈眶。公訴機關指控朱某故意殺人,朱某在偵查階段供述反復,庭審中不認罪。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審查全案證據發現:拋尸使用的運輸工具無法查證;拋尸時間無法查實;尸體的覆蓋物與被告人供述不相符合;尸檢報告與被告人關于捆扎并戳刺尸體的供述不相符合等。 承辦法官根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相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的規定,認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采信;又因本案的其他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結論,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故提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經審判長審查、合議庭評議、庭長審核,并與檢察機關溝通,本案最終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結案。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把好死刑案件二審關,以“最高標準”和“最嚴要求”審查案件事實證據,不放過任何細節和疑點,確保犯罪事實和適用死刑的事實都能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對證據材料有瑕疵的,及時提出補查、補強要求;對于案件主要事實存疑、證據不足、證據沖突的“問題案件”,依法發回重審,決不姑息遷就。2010年,該院沒有一起案件是因為事實證據存在問題而被不核準的。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質量問題尤為重要,在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上絕對不容許出任何差錯。”最高法司改辦有關負責人說,近年來,各級法院在審理死刑案件中,始終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的原則,努力把每一起死刑案件辦成鐵案,真正做到“疑者不殺,殺者不疑”。
排除非法證據防錯案 “鑒于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未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且其偵查階段及檢察人員批捕訊問時所作供述筆錄,有其簽名、捺印,符合供述的形式要求,被告人高某辯解將一陌生智障女孩領至離家較遠的山上,使其較長時間失去監護,僅為請其吃烤肉的理由,明顯違背常理,故本院對其所提受到非法訊問的辯解,不予采信。繼續法庭審理。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這是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高某強奸一案庭審現場的一幕。 該案承辦法官牛傳勇介紹說,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出臺前,法院也常常遇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庭提出受到刑訊等類似問題,但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告人又無法提供證據或者線索,法院往往無法進行實質處理。 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解決了這一問題。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解釋說,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有4大突破:明確了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初步責任,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擔,以避免不負責任地隨意啟動“審理”程序;明確了應由控訴方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和相應的證明標準;明確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以及明確了對非法取得的物證、書證的排除問題。 “其中,尤為重要的是,確立了應對非法言詞證據予以排除的規則。”這位負責人說,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機關以非法方法取證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最高檢先后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但因規定較為原則,且未規定明確和具體的操作程序,很難發揮法律規范應有的功能。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出臺后,各級法院積極落實貫徹該規定,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行絕對排除,進一步規范了司法行為,促進了人權保障,有效防止了冤錯案件的發生。”這位負責人說。
全面完善刑事證據制度 不僅僅是法院系統在推動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成果也不僅僅是兩個證據規定的出臺。近兩年來,特別是兩個證據規定出臺后,政法各部門全面推動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改革,成果斐然。 2010年7月16日,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積極推行對犯罪嫌疑人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有效固定證據,防止辦案人員非法取證。 為提高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全國公安機關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加強辦案人員培訓,切實提高民警采集、使用證據的能力。同時全面推行了“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質量網上考核”的執法辦案新模式,強化了對執法辦案活動的全程、實時、動態監控。 目前,各地公安機關還普遍推行了法制員制度,在縣級公安機關的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或者配備專兼職法制員,按照調查取證的要求,對案件進行審核把關,最大限度地防止錯案、瑕疵案的發生。山東省公安機關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行了技術員制度和法制督導員制度,以確保執法規范。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各地檢察機關全面落實兩個證據規定。 遼寧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聯合會簽了《關于規范死刑案件證據的意見》和《關于重大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會議紀要》,并利用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進一步規范偵查機關證據搜集行為。 江蘇省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檢察院則制定了兩個證據規定的細則,就排除非法證據的啟動、審查、排除原則、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文書等作了具體規定,還對非法證據排除后的合法證據補強也作了細致的要求。 ........................... (據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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