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才能樂業。對任何國家來說,有效解決國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居住問題都是一個重大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問題。20世紀以來許多國家都承認僅靠市場解決不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為滿足低收入者的基本居住需求,維護社會穩定,各國先后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與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緊密相關,各國的住房保障模式、住房保障水平各具特色,但在住房保障的起源、政府擔當的責任、法律體系的構建、住房保障政策的演變等方面,大多數國家卻都具有相似性。
大規模公共住房建設起源于住房短缺 英國:英國是工業化最早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國家之一。19世紀80年代,為應對工業化、城市化引起的城市住房問題,英國開始興建政府公寓,以優惠的價格出租給農民。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初,為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造成的“房荒”,英國政府大量興建福利性公寓,以解決大量無房戶的需要。 美國: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大量的抵押房產遭受剝奪,貧民窟問題日益嚴重,直到60年代二戰后住房短缺現象依舊存在,這一時期由政府出資的公共住房建設計劃在擴大住房供給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新加坡:新加坡獲得獨立后,住宅問題嚴重,有近半數的人口生活在環境惡劣的貧民窟中,1960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實施了一系列的五年建房計劃,最終成為東南亞地區解決住宅問題的典范。 與這些國家類似,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日本等國家的住宅保障制度也都是起源于住宅短缺問題。這些國家無一例外都將“滿足城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作為建立住宅保障制度的出發點,在住房短缺時建設大量的公共住房。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責任 住房保障是政府責任,各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點在于政府干預的普遍性。盡管市場經濟國家主要依賴市場配置住房資源,但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盡管各個國家和地區在公共住房運營過程中政府的參與模式不同,但各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設立了相關部門,專門負責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國家在中央政府層面都有專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籌集公共住房建設資金,為公共住房建設主體提供無息或低息貸款。如美國的聯邦抵押貸款協會、英國的住房金融公司、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庫等。這些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財政直接撥款、吸收銀團貸款、發行債券等,或通過證券化吸引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
注重完善住房保障立法 各個國家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過程中,均非常重視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通過制定相對完整的住房法律、法規,引導和規范各個主體的行為。 美國:美國國會1949年就通過了《全國可支付住房法》,此后又先后通過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國民住房法》、《住房與社區發展法》等相關法律。 英國:英國19世紀80年代就制定并頒布了《住宅法》。 加拿大:加拿大政府先后頒布并執行了1936年的《住房所有權法案》,1938年的《國家住房法案》,1944年、1954年、1964年的《國家住房法案修正案》。 新加坡:新加坡政府自上世紀60年代公布并實施《新加坡建屋與發展令》,頒布相關條例,如《建屋局法》、《特別物產法》等。
住房保障政策演變過程相似 在保障方式方面:當住房短缺為主要矛盾時,多數國家在金融和住房供應上實行大規模國家干預,政府直接投資或補貼建設公共住房;當全國性住房短缺緩解以后,住房保障方式傾向對低收入家庭實行貨幣化補貼,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從而可以通過市場來解決住房困難。從美國的公共住房、政策性金融體系到住房選擇優惠券計劃,從加拿大的公共住房、社會住房到私有租賃住房計劃,從瑞典的住房津貼和補助計劃到新加坡的組屋計劃等,均可以看出住房保障政策由“磚頭補貼”為主向“人頭補貼”為主的演變過程。 在保障標準方面:各國公共住房建設都有嚴格的限制標準,根據政府財力,從最低水平保起。例如,新加坡在20世紀60年代的10年中,多數組屋類型為單居室小房型,70年代后才逐步提高標準。日本公共住房的平均面積1968年為37.8平方米,2008年為50.8平方米。
其他國家和地區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為實現“住有所居”,“十二五”時期我國將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規劃到“十二五”期末城鎮居民住房保障的比例將達到20%左右。如何很好地完成3600萬套的保障性住房任務,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其他國家在住房保障方面發展的經驗可為我們提供有益的啟示: 第一,各級政府是實施住房保障的責任主體。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條件,是政府職能的基本體現。“十二五”時期我國要逐步建立穩定的住房保障投入機制,以政府為主導,加大各級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 第二,采用靈活的住房保障方式。房改20年來,我國城鎮居民居住水平有了較大幅度提高,普遍性住房短缺已基本解決,住房問題主要表現為區域性、結構性矛盾。這種現實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的城鎮化進程,決定了我國住房保障模式不同于任何國家住房保障政策的演變歷程,在保障方式方面更適合采取“磚頭補貼”和“人頭補貼”相結合的靈活方式。具體而言,在大中城市集中建設一定數量的公共住房,是解決這些地區低收入居民住房短缺矛盾的重要手段,也是住房保障服務于城鎮化健康發展的需要。而在住房矛盾并不突出的中小城市、人口流出地區,則宜采用“人頭補貼”,充分利用市場及社會力量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合理確定住房保障標準。我國人均收入尚未達到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住房保障要堅持低標準原則,防止高標準福利化傾向。目前只有廉租房不超過5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不超過60平方米、公租房以40平方米為主的粗略規定,還需要根據家庭規模設計基本住房標準,作為我國的最低居住標準。 第四,完善住房保障法律法規。“十二五”時期,我國要在繼續完善現有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基本住房保障領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加快《住房保障法》、《住宅法》的研究和制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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