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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0:27 來源:z5z9.cn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張家界旅游網 公眾微信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職權,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和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召開時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有關報告草案和議案督促有關機關在會前印發給代表。
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等名單草案;
  (四)確認新選出的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前,代表以區縣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駐張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代表不單獨組成代表團,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統籌安排,編入相關區縣代表團。
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若干人。代表團團長負責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負責會議期間本代表團工作,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各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議程為:
  (一)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會議議程;
  (三)決定其他準備事項。
  預備會議決定事項,采用舉手表決方式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在舉行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對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決定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事項;
  (五)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依法提出各項候選人名單;
  (六)通過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決定質詢案的答復方式,提出罷免案的處理意見;
(七)發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第一次主席團會議由大會秘書長召集。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議程為:
(一)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
(二)推選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三)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
(四)決定會議日程;
(五)決定表決議案的方式;
(六)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組成常務主席會議,常務主席會議行使職權,以主席團常務主席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的職責:
(一)對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
(二)根據需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和報告審議、處理意見的說明,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根據需要,安排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的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期間可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有關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書面請假。會議舉行前請假的,應先向所在代表團團長報告,再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批準;會議期間請假的,應先向所在代表團團長報告,再經大會秘書長批準;會議期間請假時間不超過一天的,應當經所在代表團團長批準。
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本市選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大代表確定參加會議的,會議召開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該代表。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會議上發言,由大會秘書處負責記錄整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會議旁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二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大會設立的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三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之前提出。在截止時間之后提出的,轉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采用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聯名代表應當在認真審閱議案文本并同意后簽名附議;有條件的,可以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名提出。
第二十五條. 大會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召開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協調會議,研究議案處理的具體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的報告,決定代表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大會主席團通過的關于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會議。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同時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列入本次大會議程的議案,大會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議案決議、決定的草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商提案人提出,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報告工作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印發代表。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審議工作報告時,主席團可以將工作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并將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會議。
第三十四條. 各項工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審議。對報告中重要的和專門性的問題,主席團可以組織有關代表進行專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工作報告的機關,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將修改情況向主席團匯報;必要時,作補充報告。
主席團應當將修改后的工作報告和修改情況印發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議草案由主席團原則通過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采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草案)、全市財政預算(草案)印發各代表團,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代表,并將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并回答詢問。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九條. 市人大代表大會依法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應由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如實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作說明,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由大會秘書處印發代表。對代表就侯選人基本情況提出的有關問題,大會秘書處應當作出說明。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三人,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體差額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十三條. 由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代表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實行差額選舉。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選舉應由本市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于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時,依照法律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應當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候選人的得票數,由總監票人向大會報告,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或者授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由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罷免和辭職,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主席團、專門委員會、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復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決定,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以前,提質詢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其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次會議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大會執行主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六十三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四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和其他事項,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五條. 會議表決議案和其他事項,采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體表決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有關報告,在《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張家界日報》等新聞媒體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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