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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案追訴標準依法打擊經濟犯罪
更新時間:2018-03-19 12:36:28 來源:z5z9.cn 編輯:本站編輯 已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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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最高檢、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就發布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過程和意義。 答:最高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8年3月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補充規定》)。這兩個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對于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和新變化,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相應地出現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刑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有必要對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進行補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起草工作,歷時近兩年,完成了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發施行。這個規定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印發施行后,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二是有利于規范立案追訴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三是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明確了相關行為的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于切實維護公司、企業依法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合法權益,鼓勵人民群眾與經濟犯罪作斗爭,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范經濟活動,保障合法經濟活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主要遵循了四個原則:一、合法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是最高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范文件,是將刑法規定中有關罪名的罪與非罪界限的具體化。 二、協調性原則。一是與現行相關司法解釋相協調。對于現行的司法解釋已明確的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原則上都以該規定的起刑點作為立案追訴標準。二是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相協調。《立案追訴標準(二)》是罪與非罪、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界限,必須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保持協調,既防止以罰代刑,也避免刑罰擴大化。三是各條文之間的協調。對犯罪性質、行為特征、犯罪結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訴標準上保持協調。 三、科學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制定過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見,認真聽取了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意見,還注意吸收相關行政、司法、立法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力爭做到符合實際、科學準確。 四、適用性原則。為適應辦案的具體操作需要,保證適用性,《立案追訴標準(二)》對每一罪案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盡可能細化、量化。對于部分條文中的關鍵詞語作了必要解釋,以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實際掌握和執行。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況。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共包括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況,分為五類:一是1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的內容,沒有修改。二是13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制定或修改。三是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刑法的規定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四是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調整修改。五是有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問:請介紹一下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調整修改的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主要情況,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在2001年《追訴標準》的基礎上,調整了1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提高了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貸款詐騙案、票據詐騙案、金融憑證詐騙案、有價證券詐騙案、合同詐騙案)中的數額標準,降低了3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違法發放貸款案,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中的數額標準,完善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 二是在2001年《追訴標準》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其中,有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等6種案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2001年《追訴標準》規定的情形予以細化;有虛假廣告案等9種案件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應予追訴的情形做了增加或調整。 三是對1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同時修改了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由于相關刑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情況發生變化,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等6種案件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同時作了修改;二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等5種案件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作了補充,同時對數額標準作了調整。 問:請介紹一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新制定的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主要情況,新制定的標準有哪些根據? 答:2001年《追訴標準》出臺以來,《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個經濟犯罪的罪名。 其中,5個新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已在2008年《補充規定》和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規定,《立案追訴標準(二)》予以沿用。 另外6種新的經濟犯罪罪名,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包括:資助恐怖活動案,虛假破產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違法運用資金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其立案追訴標準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并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規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同時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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