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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婚姻制度文化(三)

更新時間:2018-03-19 12:07:36 來源:z5z9.cn 編輯:okzjj.com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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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婚姻習俗

  任何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態的變遷總是無法擺脫社會力量的支配,它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不斷演進的。然而,表現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態的婚姻習俗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當一種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態隨著社會制度及生產方式的變革而消失后,相關的婚姻習俗依然被頑強地傳承或保存下來。在土家族傳統社會,曾出現過“骨種婚”、“搶婚”、“二婚親”與“轉房”等多種婚姻習俗,從這些婚姻習俗中,我們可以看出土家族婚姻制度變遷的歷史痕跡。

  一、“骨種婚”

  據考證,在清代之前,土家族聚居區普遍存在著“骨種婚”的婚俗。我們可以從現存的歷史文獻中,找到有關“骨種婚”的記載。例如,《鶴峰州志》乾隆版毛峻德《文告》中說:“本州土俗……娶妻不論同姓,又異姓姑舅姊妹,罔顧服制,否則指云讓親。更有不憑媒妁,止以曾經一言議及,即稱日‘放話’,執為左券者。又女家疏族外戚,亦得把持主婚。”毛峻德所頒《條約》中第五條為:“背夫私逃之風宜禁也。舊日土民婦女,以夫家貧寒,或以口角細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訓誡,以女為是,收留經年累月,縱其所為,甚至背義毀盟,妄稱改嫁……”“土司舊例,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日‘骨種’。無論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長十余歲,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若不遵從這一習俗,姑家必須向舅家作出賠償,價格一般是一頭牛。“古俗生女先盡舅家定親,有‘舅家要,隔山叫’之語。女若別嫁,未歸舅家,舅家要得賠償金。”

  “骨種婚”的核心是確保舅家之子擁有對姑家之女絕對的優先選擇權,確保舅家“種”的延續。這種婚姻習俗實際上是原始婚姻中血緣觀念在土司時代的復活,雖然人們已經放棄了父系配,它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不斷演進的。然而,表現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態的婚姻習俗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當一種婚姻制度或婚姻形態隨著社會制度及生產方式的變革而消失后,相關的婚姻習俗依然被頑強地傳承或保存下來。在土家族傳統社會,曾出現過“骨種婚”、“搶婚”、“二婚親”與“轉房”等多種婚姻習俗,從這些婚姻習俗中,我們可以看出土家族婚姻制度變遷的歷史痕跡。

  一、“骨種婚”

  據考證,在清代之前,土家族聚居區普遍存在著“骨種婚”的婚俗。我們可以從現存的歷史文獻中,找到有關“骨種婚”的記載。例如,《鶴峰州志》乾隆版毛峻德《文告》中說:“本州土俗……娶妻不論同姓,又異姓姑舅姊妹,罔顧服制,否則指云讓親。更有不憑媒妁,止以曾經一言議及,即稱日‘放話’,執為左券者。又女家疏族外戚,亦得把持主婚。”毛峻德所頒《條約》中第五條為:“背夫私逃之風宜禁也。舊日土民婦女,以夫家貧寒,或以口角細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訓誡,以女為是,收留經年累月,縱其所為,甚至背義毀盟,妄稱改嫁……”“土司舊例,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名日‘骨種’。無論年之大小,竟有姑家之女年長十余歲,必待舅氏之子成立婚配”。若不遵從這一習俗.姑家必須向舅家作出賠償,價格一般是一頭牛。“古俗生女先盡舅家定親,有‘舅家要,隔山叫’之語。女若別嫁,未歸舅家,舅家要得賠償金。”

  “骨種婚”的核心是確保舅家之子擁有對姑家之女絕對的優先選擇權,確保舅家“種”的延續。這種婚姻習俗實際上是原始婚姻中血緣觀念在土司時代的復活,雖然人們已經放棄了父系亞血親婚配的觀念及形式,但是,卻無法拋棄對婚姻中血緣關系的依戀。因此,以婚姻實踐的意義上看,“骨種婚”就是“兄妹婚”的替代形式或衍生形式,它并沒有跳出血緣親屬為婚的窠臼。

  土司時期,土家族封閉的自然環境及落后的社會生產方式是促成“骨種婚”婚俗產生與延續的重要原因。在漫長的土司統治時期,土家族地區“舟楫不通,其戶零星四散,罕聚族而居者,五方雜處,分離乖隔”,及至所隘地區,亦“人煙稀散,上下一帶居民不過一二十戶。草木暢茂,荒郊曠野,道路俱系羊腸小徑,崎嶇多險,獸蹄馬跡,交錯于道”。這種封閉的自然環境造成了人們之間社會交往的困難,使婚姻選擇的范圍變得非常狹小。同時,由于社會生產方式的落后,“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婦女是家庭生產的重要勞動力,也是家庭財富的創造者,為了使勞動力不致因婚姻關系的產生而外流,或者使出嫁女子在成長時的消費成本能得到一定的補償,土家族便選擇了“骨種婚”這種方式來平衡家庭財產與婚姻形式之間的變量。

  二、“搶婚”

  土司時期的土家族婚俗中,存在著一種象征性的“搶婚”習俗。宋代陸游《老學庵筆記》曾記載:“辰、沅、靖州蠻……嫁娶先密約,乃伺女于路,劫縛以歸,女亦忿爭號求救,其實皆偽也。”楊昌鑫先生在《湘西土家風情》一書中,曾描述清代以前的湘西鳳凰、吉首等地土家族的“搶婚”習俗。“當某一土家寨子青年男子愛上另一土家寨子青年女子以后,事先約定婚期,新郎邀約本寨青年男子按期去女方寨子搶親,沿途敲鑼打鼓,舉著燈籠火把奔向女方寨子,到了女家,搶得新娘后塞進花轎抬起就走,女家兄弟和族內親戚則故意追趕阻攔,直到雙方相持不下時,男方便給些錢財向女方求情。”這種“搶婚”僅僅只是一種形式上的掠奪婚制,它仍然是以男女雙方的自由婚戀為基礎,并非以武力手段搶劫或俘獲婦女。

  土家族的“搶婚”習俗在時代的變遷中逐步演化為迎親禮俗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了新的文化內涵。例如,在鄂西來鳳、黔東沿河、川東秀山一帶,盛行一種“攔門”儀式。當男方迎親隊伍抬著花轎來到女方門前,女方攔門官擺桌攔門,并唱道:“手執鴛鴦一把憑,主東請我來攔門”,男方禮官必須以歌對答,若反應遲緩或回答不上,就會被拒之門外,這時,男方只好把門沖開,去“搶奪”新娘。“攔門”儀式及“搶親”禮俗,增添了新婚禮儀中的喜慶氣氛,象征男子“娶”親并非易事,新娘應該得到應有的家庭地位及社會地位。但是,它也折射出掠奪婚制的原始性,“閉門迎婿,或叫‘拒親’,這是一種古代搶婚習俗的遺留,大多數情況下,表現為當男方家的娶親隊伍到達女方家時,女方家便將大門關起來,拒絕迎親隊伍進入家門”。

  理論界同仁多引用《周易·屯》之“爻辭”,來證明搶婚習俗與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時期掠奪婚制的淵源關系。“屯如遭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乘馬班如,泣血漣如”。人們普遍認為,掠奪婚產生于對偶婚向個體婚演進的原始社會末期。對偶婚制實行“夫從婦居”,男子“寄人籬下”。隨著男子在社會生產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他們要求不再“嫁”出去,而是將女子“娶”回來,將“夫從婦居”變為“婦從夫居”,這種婚配方式的轉變是以暴力掠奪手段來實現的,于是,便出現了“搶婚”習俗。

  學者們真正關心的也許不是掠奪婚產生的時代,而是掠奪婚的主旨及文化意義——那就是,它推動了婚姻制度向個體婚的轉變,推動了以母權制為中心的家庭形式向以父權制為中心的家庭形式的轉變。法國的早期馬克思主義者拉法格在《關于婚姻的民間歌謠和禮俗》一文中,闡明了掠奪婚制的實質。他指出:“作家在解釋這些婚姻禮俗時,沒有能找到它們的真正意義,因為他們把這一意義和與之依存的民族與禮俗孤立起來,重視的僅僅是假裝搶奪未婚妻那一種行為。我相信,如果全面地考察禮俗……就可以得出另一種解釋,這些得出來的解釋全然使我們明白關于上述的奇異禮俗已經失去了意義;同時,給我們一個關于原始父權家庭風俗的概念。”土家族“搶婚”習俗在一夫一妻制作為主流婚姻制度的時代能保存下來,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就其存在的普遍意義而言,在于它適應了日益膨脹的夫權的客觀要求,被作為階級社會中鞏固和發展父權的手段而保留下來;同時,作為一種禮儀形式,“成為人們締結婚約、爭取婚姻自主的手段,為婚禮儀式增添了無限樂趣,使喜慶熱鬧的婚慶場面高潮迭起,異彩紛呈。”

  三、“二婚親”與“轉房”

  此婚俗在鄂西恩施、長陽一帶比較盛行。“二婚親”即男子續娶,女子改嫁。若男子的前妻過世,則續娶的媳婦進門時要先至門后“拜阿姐”,即給男方死去的前妻行禮,以免其日后作祟。寡婦改嫁,離開原夫家時只能從后門出去,并在離原夫家較遠的樹林里或者巖坎邊脫去亡夫家的衣服,穿上新夫家的衣服,腰間系上草繩,待新夫家來作示意性的搶婚。“轉房”也稱“接房”,即兄亡,其妻嫁弟;或弟亡,其妻隨兄。但在長陽土家族部分地區,轉房婚僅限弟媳,而兄死其妻不得改嫁其弟。因為民間普遍認為,兄嫂比母,弟娶之則有亂倫之嫌。轉房婚亦稱“叔嫂相就”,或“坐床夫妻”。

  四、哭嫁

  土家女兒出嫁時,一定要哭嫁??藜抻?ldquo;哭嫁歌”,哭得動聽、感人的姑娘,人稱聰明伶俐的好姑娘。因此,在土家人那里,“哭嫁”是一門傳統技藝。土家女兒要從十二三歲起開始學哭嫁??藜抟话阍诨榍耙粋€月開始,也有在出嫁前兩三天或前一天開始。娘家人邊為她置辦嫁妝,邊傾訴離別之情。會哭的姑娘一個月內不哭重復,要哭祖先、哭爹娘、哭兄嫂、哭姐妹、哭媒人、哭自己??薜男问绞且愿璐?,以哭伴歌。歌詞有傳統模式的,也有觸景生情的即興創作。土家姑娘利用“哭”這一形式傾訴心中的情感。哭嫁時,母親先開場:

  桃子花開水紅色,來了許多陪嫁客。
  招待不好莫見怪,桃園義氣莫丟開。
  母親道了歡迎詞之后,再來哭女兒:
  菊花開花一片黃,
  粗茶淡飯養大你,
  女兒接過來哭道:
  女兒快要離開娘。
  養育之恩兒莫忘。
  桐子開花一片白,只有女兒做不得。
  娘生娘養十八九,娘兒怎能來分開。
  母親又回頭安慰女兒:
  荷花開花一瓣瓣,
  蓮子落地生貴子,
  蓮蓬結籽一排排。
  娘兒終究要分開。

  如此這般,直哭到姑娘上轎日為止。土家人的“哭嫁”猶如一臺賽歌會,有獨唱、對唱、輪唱、伴唱、合唱等形式。

  五、“陪十姊妹”與“陪十兄弟”

  “陪十兄弟”與“陪十姊妹”。此婚俗流行于鄂西清江流域一帶。新郎成親的當晚,需請12歲左右的少年男子9名,陪新郎圍桌而坐,陪坐“伴郎”謂之“陪十兄弟”。新郎坐席之上首,9人坐兩邊。席中設酒一杯,選一歌師傅開令,唱開臺歌。然后,依次輪流唱歌,歌唱得不合規矩者罰酒。歌唱時,依不同曲牌與歌調的需要,有獨唱或對唱,或一人領唱,眾人幫腔等。歌詞內容多為一些互相奉承及賀喜之類的詞句,表達對新人的祝賀。“陪十姊妹”,是在姑娘沐浴開臉之后,設宴請9名未婚女子作陪,行女子出閣之禮。席間飲酒唱歌,謂之“女兒會”。是夜,女家于中堂設場,以數張大方桌拼成席面,神龕上燭火高照,尊長凈面洗手之后,焚香化紙。新娘行罷告祖禮,再向家人及親友中之尊長一一磕頭,禮畢,開始唱歌。先由陪女開臺,每人各唱一首,之后,場上客人互相挑戰接唱,至天明盡歡而散。歌詞多以規勸新娘到婆家后盡孝道、講禮節、勤儉持家、和氣待人等為主要內容。唱至高潮時,又多以猜調講古論今,各顯所能。大家互不相讓,歌聲此起彼伏,熱鬧異常,實為女兒們的盛會。第四節家庭狀況

  家庭是因婚姻關系及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團體。在“改土歸流”之前的階級社會,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是土家族家庭形態的主要形式。與同一歷史時期其他民族的家庭狀況相比,土家族傳統社會的家庭類型、家庭關系及家庭功能,有其特定的文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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