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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經濟制度文化(二)

更新時間:2018-03-19 12:07:39 來源:z5z9.cn 編輯:okzjj.com 已被瀏覽 查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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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羈縻郡縣及土司時期的經濟制度文化
  
    在土家族歷史上,就政治制度而言,秦漢至唐宋時期被稱為羈縻郡縣時期,元初至清初被稱為土司時期;但就社會性質而論,這兩個時期同屬封建領主制社會,因此,這兩個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及賦稅形式具有許多相似性,但社會生產主要部門的發展狀況不同。
  
    一、羈縻郡縣及土司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
  
    (一)羈縻郡縣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
  
    公元前316年,秦滅巴,在巴國故地設置巴郡,開始推行郡縣制度,“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為蠻夷君長”。西漢初年,郡縣制度在土家族地區得到進一步的推行,乃至“西南夷君長以百數”。直至唐貞觀年間,土家族地區已建立州縣百余個。由于郡縣制度的推行,自秦以降,各部落首領在受中央王朝冊封委任后,世代承襲,各霸一方,形成了地方上的強宗大姓,封建割據是這一時期社會形態的根本特點。因此,封建領主制經濟便成為取代農奴制經濟的主要經濟形態并在土家族社會占據了主導地位。
  
    封建王朝在冊封土家族各首領世襲官職時,也授予了他們作為封建領主占有其封地的權利。因此,羈縻郡縣制時期,土家族社會的土地所有制的表現形式是“蠻夷”首領占有其疆域的大部分土地,所轄土地上百甚至數千頃。與此同時,這一時期,出現了一種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小私有土地,即自耕農民擁有的一小塊自耕土地。由于朝廷實行屯田墾荒的政策,參加民屯的民戶可以分得一小片土地歸己所有,自行耕種。“凡民,水田賦粳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一夫授田百畝……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民屯以縣令主之。”這種民屯田地,兩年之內,不欠田租地稅,即可為農戶己業田。從《元豐九域志》中關于辰、澧、歸、峽等州民屯客戶數量急劇增加的記載,也可看出參加民屯的民戶和擁有的土地為數很多。
  
    (二)土司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
  
    土司政權是大小土司在自己的世襲領地里建立的一個封建“獨立王國”,其存續時間始于元初止于清初。土司儼然一個統治一方的土皇帝,擁有轄區內的軍政大權。土司占有其境內的所有田地、山林,可以任意支配土地。文獻記載,思南宣慰司的所有田地“俱屬宣慰田氏私莊”,田氏將其分為十八個“莊田”,分由屬下大小十八個土官掌管。永順彭氏土司,在其境內,“凡成熟之田,多擇其肥沃者自行種收,余復為舍把、頭人分占”,而廣大的平民則不得輕占一草一木,非經土司允許,即使平坎肥沃之地荊棘叢生,也不準開墾,故大多數平民無地或僅有“零星犄角之地”。平民用自己大部分的時間給土司、舍把等大小土官耕種領地,“如奴仆然”。平民實際上就是沒有人身自由的農奴,其生活來源僅靠那點貧瘠的“份地”上出產的糧食。
  
    在整個土司政權的統治時代,土家族社會的經濟生活有其特殊性,這就是土司不僅占有大量土地,而且占有大量“客戶”即家奴。“土司時,土司及土知州,皆有山及田,役佃戶種之。佃戶者,皆其所買,人如仆然。”“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嚴,蓋自祖宗千百年以來,官常為主,民常為仆。”土司往往采用兩種方式來掠奪土地及佃戶。一是,憑借土司政權的力量,將大量土地及土家平民據為已有。二是,將外來流民開墾的荒地據為已有,流民喪失土地后淪為土司的“客戶”,任由土司役使。由此可見,土司與佃戶或“客戶”之間的經濟關系就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礎上的剝削與被剝削關系。土司頭人將大量土家平民及外來流民視作他們的家產和家內奴隸,這些喪失土地的“客戶”沒有人身自由,成為束縛在土地上的農奴。《元典章》卷五七《峽州路轉運判官史擇善奏呈》記載:“本路管轄民戶,輒敢將佃客計其口數立契,或典或賣,不立年份,與買賣牲口無異。間有略畏公法者,將些小荒遠田地,夾帶佃戶典賣,稱是隨田佃客。公行立契處,另行私立文約,如柳逢吉,段伯通爭佃戶黃康義之訟。其事系宋元時分,至今約三十余年。……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擋,要求紗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南北王民豈有主戶將佃客看同奴隸役使典賣,一切差役皆出佃客之家。”這種強烈的人身控制與其依附關系,實際上已成為土家族土司時代社會經濟結構的重要內容,也是土家族土司時代經濟制度的重要特征。
  
    從土地的占有特征上看,土司時代的土家族經濟形態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封建地主經濟,而是一種封建制與奴隸制相結合的封建領主經濟。這種經濟形態的特殊性與政治結構的特殊性是緊密相聯的。土司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土司在區域社會發展活動中更加牢固的地位,他們所擁有的自治權利得到了制度上的可靠保障,從而使土家族地區社會發展進程中原有的原始性、奴隸性等障礙因素,不僅沒有被清除,反而得以保留下來。其結果是,土家族地區并沒有與中原地區同步進入完全的封建化時代。因此,在土家族地區,土地所有制的特殊形式及人身依附關系的特殊性是與土司制度的封建割據性密不可分的。土司既是朝廷任命的地方長官,又是封建領地上的“大莊園主”,同時,也是民族共同體的“豪酋”。土司“三位一體”身份的固定化決定了土司時代社會結構與經濟生產的模式化,這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土家族封建農奴制的社會存在與土地占有特征的歷史依據。
  
    二、羈縻郡縣及土司時期的賦稅形式
  
    (一)羈縻郡縣時期的賦稅形式
  
    秦惠文王后九年(公元前316年),秦國消滅了巴國,在巴國設置巴郡,“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為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民比爵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從此,秦朝開始在土家族地區征收賦稅,推行封建王朝的賦稅制度。秦時,雖向巴郡征收賦稅,但相比內地郡縣的賦稅額度而言,要輕得多。據《后漢書·南蠻傳》載:“秦時,對廩君蠻君長歲出賦二千一十六錢,三歲一出義賦千八百錢。其民戶出幏布八丈二尺,雞羽三十緱。”對板楯蠻則“頃田不租,十妻不算”。漢代依秦舊例,漢初,巴人伐秦有功,免羅、樸、督、鄂、度、夕、龔七姓巴首領租賦,其他各姓首領和巴民每年交納賨錢四十。對“武陵蠻”每年成人貢布一匹,未成年的每年交二丈,稱為“賨布”。“賨”,是秦漢時期對土家族地區賦稅的專稱,凡交納賦稅的人又被稱為“賨人”。所交“幏布”,即南郡蠻夷幏布。“幏布”、“雞羽”均屬土貢,是賦稅的另一種形式。但東漢后期,由于吏治腐敗,賦稅失平,常常激起“蠻人”的抗稅斗爭。東漢和帝永元十三年(101年),“巫蠻許圣等以郡收稅不均,懷怨恨,遂屯聚反叛”。安帝元初二年(115年),“灃中蠻以郡縣徭稅失平,懷怨恨,遂結充中諸種二千余人,攻城殺長吏”。
  
    西晉建立后,將三國時期不同的賦稅統一為相同的賦稅種類,對土家族地區征收的賦稅很輕。“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輸半。其諸邊郡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西晉王朝對夷漢分別征收不同的戶調、田租,而且給夷人以賦稅減免,主要是因為朝廷對夷人的控制不力所致。東晉時期,由于南北對峙,軍事活動頻繁,南方少數民族地區賦稅似乎難以維持原有標準“元后渡江,軍事草創,蠻陬賧布,不有恒準”。
  
    南朝時,“蠻”民既“無雜調”又“無徭役”,其負擔較漢民為輕。“蠻民順附者,一戶輸谷數斛,其余無雜調,而宋民賦徭役嚴苦,貧者不復堪命,多逃亡入蠻。蠻無徭役,強者又不供官稅。”但是,有時“蠻”民的賦稅負擔又相當沉重,例如,宋元嘉時(424-453年),“天門溇中令宋矯之徭賦過重,蠻不堪命”。
  
    唐代,進貢是朝廷與土家族地區經濟聯系的重要方面。武則天天授二年(691年)溪州靈溪郡的土貢有丹砂、犀角、茶葉之類。玄宗天寶元年(743年),施州清化郡的清江、建始等地土貢有犀角、黃連、蠟、草藥。黔州黔中郡土貢有犀角、光明丹砂、蠟等。施州貢賦,“開元貢:清油、蜜、黃連、蠟。元和貢:黃連十斤,藥子二百顆”。
  
    宋代,進貢與回賜已成定制。一般是每歲來貢,所貢物產多為水銀、蠟燭、麝香、黃連、土布、花席等。“詔溪峒蠻人因朝奉遣回者,并令夔州路轉運使勘會貢方物者,人賜彩二匹,鹽二十斤,無方物者,人彩二匹,鹽半斤,其近上首領,即加賜二兩銀碗一。”因土家族地區與朝廷之間維持貢賜關系。朝廷則不再征收其他賦稅。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漢,又言請定租賦,真宗弗支許。詔日:‘汝遠遵朝闕,繼上封章,欲于陬落之田,重定賦輿之數。雖忠勤之備覩,諒播種之異宜。前典甚明,難遵什一。乃誠可尚,有煩再三,當體綏懷,更加安撫,所請宜不允。’通漢累表請定稅,帝以荒服不征,且慮奸謀擾叛,故拒之”。
  
    (二)土司時期的賦稅形式
  
    土司時代的賦稅征收,在元、明時代,土司除朝貢之外,又對土家民眾實行賦稅剝削。其賦稅形式有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其中,勞役地租是主要的賦稅形式。
  
    勞役地租。廣大民眾除利用自己的生產工具為土官無償地種植田地外,還負擔名目繁多的徭役。“土司向例,每用人夫,即令舍把照戶派撥,并無夫價。”“米房旗”者專事磨面碾米;“鑲旗”者專事制造各種首飾器皿;“吹鼓手旗”者專事婚喪樂之役使;“伴當旗”者則成為土司的隨從,聽任土司差遣。若耕種了某些特別名目的田地后,就必須負擔此類田地名的勞役。例如,種“兵田”者,就必須派人去土司衙署當兵;種“挑水田”者,就必須給土司挑水。又如,思州土司田氏,就規定了種“馬院”土地者,就必須給土司養馬;種“鷂坪”土地者,就必須給土司養鷹,以供土司狩獵之時派用。
  
    實物地租。土司規定,其屬下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實物,“每年每戶,派送食米并雞鴨肉肘,自土官、家政、總理以及該管舍把四處,斷不可缺,雖無力窮民亦必拮據以供”。所送食物,因所從事的農副業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所有規定一經頒布,未經土司允許,不能擅自變更。例如,家中喂養了蜜蜂的土家農戶,每年必須向土司交納一定數量的蜂蜜、黃蠟。若養蜂戶不再養蜂,也要“因其曾經畜養,俱令買蜜蠟供給”。土司下鄉巡視,勞役者必須按戶科派食物;新任舍把等官上任,他們必須送賀禮。對在境內經商的商人,土司責令其在年節之時應“饋送土官、家政、舍把、總理等禮物。名日節禮”。如商賈在年節之時,未送“節禮”,“非強取其貨物,即抄掠其資本”。
  
    貨幣地租。“土司如有橫斂,則責之旗頭,按戶索取之”,這種橫斂多征收銀錢。例如,永順土司屬下的民眾每立一個火坑(意指爐灶),必須交納銀錢二錢二分,稱之為“火坑錢”或“煙戶錢”;保靖土司規定,土家農戶開墾一片荒地,每一把鋤頭人山,要交納銀錢三至五錢不等,名日“鋤頭錢”。土司在征收銀錢時,又往往用家藏老戥稱收,這種老戥較普通戥稱,一錢竟然要重三到四錢之多。各級土司官吏對民眾任意勒索錢兩,“指一派十,希圖如己”。土官的橫征暴斂,使廣大土家族民眾的生活處境十分艱難,往往過著“官差昨日來,兵谷逐戶派”,“饑腹且難充,遑云衣破敗”的悲慘生活。
  
    三、羈縻郡縣及土司時期主要社會生產領域的狀況
  
    (一)羈縻郡縣時期社會生產主要部門的狀況
  
    從秦漢至唐宋,是土家族歷史上的郡縣時期。這一時期,農業逐步發展成為土家族社會的支柱產業,同時,手工業和商業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
  
    1.農業生產的發展狀況
  
    漢代以后,鐵斧、鐵鋤、鐵刀等鐵質農具已經在一些土家族地區使用,這對于提高糧食產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當時,農業生產以水稻為主,兼事畜牧、狩獵。《漢書·地理志》載,南郡、武陵,農業生產“火耕水耨,民食魚稻,以漁獵山伐為業,瓜果贏蛤,食物常足”。《華陽國志·巴志》載,巴郡的江州在漢代“有稻田,出御米”。由于漢代興修水利,灌溉技術被用于部分土家族地區,解決了一些山區丘陵地帶的灌溉問題,農業物耕種的面積有了大幅度擴展。農作物的品種主要有:水稻、高梁、豆類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王朝均重視對土家族地區的農業開發。采取興修水利、移民、“立夷市”  (即漢人與“夷人”互市)等措施,促進土家族地區農業的持續發展,使當時的土家族地區的農業有了很大的起色,所產糧食出現盈余、并輸出外埠。史書記載,元嘉二十七年(450年),荊州刺史沈慶之進攻五溪時,發現“蠻田大稔,積谷重崖,未有饑弊。”宋軍“自冬至春,因糧蠻谷”,并獲“米粟八萬余斛”。但是,農業發展極不平衡,例如湘西的花垣、古丈、龍山等一些地區“鴻蒙未辟,狉狉榛榛”,仍處在漁獵生活的原始經濟狀態。“人們不事農業,專以漁獵為主,依樹積木,以居其上,名日干欄,干欄大小隨其家口之數。”
  
    唐代是封建經濟高度發展的繁榮時期。漢區的先進生產工具和技術不斷地被引入土家族地區,如犁鋤、桔槔、鼎鐺等先進農具以及利用天然河流與溪水灌溉田地等生產技術,在土家族地區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北宋時期,牛耕技術又在土家族地區得到推廣。因此,唐宋時期,土家族地區的糧食產量大幅提高,“常積谷數十萬石,前后累獻軍糧二十余萬石”。正因為糧食有余,土家族地區的居民開始用余糧釀酒,故飲酒之風日漸盛行,常以飲酒助興,“以斗酒為能”。這一時期的農產品極為豐富,糧食作物主要有稻、粟、豆,經濟作物主要有茶、麻、棉、桑,西瓜、甜瓜和果品的種植也開始引入士家族地區。但就生產力發展的總體水平而言,土家族地區的農業發展仍處在刀耕火種階段。
  
    2.手工業的發展狀況
  
    從秦漢至唐宋這一歷史時期,土家族地區的手工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而且,在依托地方資源優勢的基礎上,開始形成民族特色。
  
    南北朝時期,土家族地區的手工業以紡織業和銅器制造業最為突出。當時的紡織業生產已遍布城鄉各地,并形成為一定規模。據《周書·長孫儉傳》記載:“荊蠻”之地,“務廣耕桑”,“民安其業”。“能為細布,邑至鮮凈”。《水經·江水注》載:枝江百里洲中“桑田甘果,映江依洲”,夷道縣“桑麻暗日”。南朝梁時人劉孝威在若縣(今宜城南)見婦女織絲,曾賦詩云:“妖姬含怨情,織素起秋聲。度梭環玉動,踏躡佩珠鳴。經稀疑杼澀,緯斷恨絲輕。葡萄始欲罷,鴛鴦猶未成。”由此,足見當時的紡織業生產已相當普遍,紡紗織布已成為居家婦女的一門手藝。絲織的花紋有葡萄、鴛鴦等圖案。梁蕭綱《雍州曲·大堤》詩中描繪宜城婦女絲織的花紋時日“工織素”。在銅器制造方面,土家人能“鑄銅為器,大口寬腹,名日‘銅爨’,既薄且輕,易于熟食”。這反映了當時土家人銅器制造的工藝和水平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
  
    唐宋時期,土家族地區的手工業有紡織、印染、采礦、冶煉、釀酒等門類,產品多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就紡織業的發展情況看,土家族地區生產的溪布,品種主要有白布和斑布,是隋唐時期向朝廷迸貢的主要貢品。《隋書》稱:“故服章多以斑布為飾。”又記:  “適雅唐楚州貢孔雀布,即南斑布之類。”采礦冶煉業,辰(沅陵)、沅(芷江)、靖(保靖)、錦(錦和)等州出產的朱砂,已名噪一時,也是隋唐時期地方向朝廷進貢的主要物品之一。除此而外,錦州、南州、辰州等地已大量開采鐵、貢金、麩金等貴重金屬。值得稱道的是:楚王馬希范與彭士愁在溪州會溪坪結盟,鑄銅柱為記,銅柱重五千余斤,高一丈二尺,周圍約三四尺,六棱中空,銅柱閃閃發光,刻字十分精巧。顯示出當時土家族地區的冶煉技術及手工技藝已發展到一定的水平。
  
    3.商業的發展狀況
  
    漢代開始,地處“楚蜀要津”的湘西、川東等地,已出現了商業集鎮。據永順、保靖、桑植等縣《縣志》記載,漢王朝立國后,在湘西設置了酉陽、遷陵、充三個縣,并在現在永順縣王村鎮、保靖縣要壩村和桑植縣境內,修建縣城,作為政治統治中心,這是土家族歷史上出現的第一批商業集鎮。從此,土家族人可以依托集鎮發展商業,開始了以集鎮為中心的商品交換。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土家族地區與周邊地區的商業往來比較頻繁。當時的商業交往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民間百姓之間的商品交換,“蠻民”與漢人之間進行鹽米之類生活必需品的交換。據《蠻傳》載,“宋泰始以來,巴建蠻向宗頭反,刺史沈攸之斷其鹽米,連封不克。”又據《豫章文獻王傳》載:“沈攸之責賧,伐荊州界內諸蠻,遂及五溪,禁斷魚鹽。群蠻怒,酉溪蠻王田頭擬殺攸之使,攸之責賧千萬。”二是,官民之間的商品交換,政府官吏用漢族地區生產的特有商品換取“蠻民”生產的器械。據《南書·武十七王傳》記載,荊州刺史魚腹侯子響“令內人私作錦袍絳襖,欲餉蠻交易器仗”。
  
    唐宋時期,由于土家族地區經濟的發展,農副產品日漸豐富,于是,商品交換活動空前活躍,從而刺激了土家族地區商業經濟的發展。這一時期,大量商人涌入土家族地區,他們紛紛搶購當地居民的山貨土產。同時,又把漢族地區生產者的犁鋤、桔槔、鐺等農具和日常生活用品運往土家族地區銷售。有史書記載,“咸通中(860-874年)有姓爾朱者,家于巫峽,每歲賈于荊、益。”由于商業繁榮,“百貨流通”,唐宋時期的土家族地區開始出現農村場集,即“草市”。“寶歷中(825-827年),荊州有盧山人,常販橈樸石灰,往來于白荻草市。”商業繁榮給土家族地區的經濟生活帶來了另一個新變化一貨幣開始進入土家族地區的商品流通領域。唐睿宗(710-712年),所鑄“景云巨寶”、玄宗先天三年至天寶元年(714-741年)的“開元通寶”、肅宗乾元三年(760年)所鑄“乾元通寶”都曾在貴州的土家族地區使用過。
  
    (二)土司時期主要社會生產領域的狀況
  
    土司時期,土家族的社會經濟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農業仍然以“刀耕火種”為主要生產形式,但家庭手工業已粗具規模,商業貿易在農村得到更大的發展。
  
    1.農業生產的發展狀況
  
    土司時代,由于統治階級推行民族歧視政策,土家族地區的農業耕作與生產經營方式落后“刀耕火種”方式,牛耕和鐵制農具的使用并不普遍,一些地區還“不通牛犁”。有些地區還在“刀耕火種”。土家族“于二三月間薙草伐木,縱火焚之;暴雨鋤土撒種,熟時摘穗而歸”。“山多田少,刀耕火種,方春,斫木薙草,舉火燔之,名日剁畬”。春耕時節,他們用刀砍荊棘樹叢,用火焚燒,其草木灰即為肥料,趁農時撒下包谷或粟等種子,等待秋后收割。這種粗放型的“刀耕火種”生產方式,是土家族地區土司時期的主要生產方式,與同期內地普遍推行的牛耕方式相比,顯然十分落后,土家族的農業收成毫無保障,若風調雨順之年,收成尚可,但遇上旱澇之年,往往顆粒無收。
  
    這一時期,土家族地區生產方式的落后還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水利設施不夠完善,導致了農作物種植多以旱糧為主。雖然簡單水車的應用技術已逐漸傳人土家族地區,但并沒有得到進一步的推廣。例如,“來鳳土田,均在山坡,長川之水下,就溪壑近水平衍之處,間用水車、簡車汲引,以資灌溉,稍高則不能引之使上也……惜山多土曠,挹注為難,仰承雨露為生活者尚多耳”。由于對興修水利不夠重視,致使水田較少,只能“廣植養麥、包谷、粟、菽、豌豆、紅薯,雖懸崖之間亦種之”。二是,農民還沒有全面地掌握施肥技術。農民雖然在“刀耕火種”中使用草木灰做肥料,但是,他們耕種時并沒有學會使用糞肥。其結果是,導致土地越種越瘦,影響作物收成。
  
    土司時期,土家族地區的糧食作物主要有稻谷、大麥、小麥、粟、高梁、包谷、豆類、薯類等;經濟作物主要有油料、生漆、茶葉、藥材等。
  
    2.手工業的發展狀況
  
    土司時期,土家族地區的家庭手工業已粗具規模,生產的門類主要以編織和紡織為主。編織的原料多為竹、木、山藤等,其產品有筐、籮、背簍、斗笠、竹篩、簸箕等。編織工藝精細,具有一定的水平。例如,竹篩制品,竹篾細如發絲,其孔徑僅毫米余,為家用必備之物。紡織制品以棉麻為原料,工藝水平極高,所產土布又稱“西蘭卡普”,被譽為土家族的藝術奇葩,“被如錦,土絲所織,貴者與緞同價,龍鳳金碧,堪為被褥”。
  
    除編織與紡織業外,家庭作坊式的金屬加工業也有一定發展,主要金屬制品有鑄造的刀、斧、鋤等,還能將廢鐵冶煉重新利用,謂之“炒鐵”,但不能直接冶煉礦石。
  
    這一時期,土家族地區的家庭手工業雖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但主要是自產自用,用于家庭內部,并非出于商品交換的目的。有時,鄰里之間也會發生以物易物的交換行為,但是,這種交換行為有其固定的場所,“其交易之區日場”。“場”即農村的“草市”。后來,由于外地商人開始大量進入農村經商,當地土家人與客商之間的貿易往來日漸增多,“客民趕場作市,設有場頭、客總,土著只有十之二三,余俱外省人”,“山貨如桐、茶、漆、檣、吳芋、蘭靛、凍綠皮,多歸外來行商專其利”。
  
    3.商業的發展狀況
  
    土司時期,土家族地區的商業貿易在前代的基礎上有了一定的發展,商貿活動的內容更加豐富、形式更加廣泛。
  
    元朝時,元廷對這一區域的商業貿易十分重視。至元二年(1265年),為方便溪峒間的互市貿易,朝廷設置了“湖廣泉貨監”。至元十一年(1274年),湖廣行省又在土家族地區設置“寶泉提舉司”,以執掌商業,同時,在施州設置互市點,便于漢族與土家族之間的貿易活動。這樣,把整個土家族地區的經濟交往活動納入到元朝統一的商業領域,有利于推動土家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進入明代,土家族地區的商業貿易出現了新的變化,農村地區興起了大量的商業集鎮。明朝的成化年間在思州城,“界四門以通衢,因地勢以建公署,逋逃四歸,商民聚處,環城內外,櫛比蜂屯,鮮有空隙,弦涌洋溢,雞熙蕃”。在永順的王村、龍家寨;龍山的里耶、隆頭、洗車河、古丈羅依溪;酉陽的龍潭,均興起了貨物集散的商業集鎮或商用碼頭。趕場互市,互通有無,成為了土家族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土民“通商交易……至其趕場,貨物則谷米畜產為大宗,谷米之屬:如豆、麥、雜糧皆有之。畜產之屬:如牛、豕、雞、鴨皆有之。此外,布帛器物,場期皆隨時可售得之”。
  
    商貿活動范圍的擴大及貿易品種的增加,必然刺激貨幣在土家族地區的廣泛流通。元朝,紙幣大量流入土家族地區。明代,如“洪武通寶”以后的貨幣也多有發現。清初,順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時期的通寶也在土家族地區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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