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省文物工作普查隊在酃湖之旁(今和平鄉湖東村境內),發現酃湖縣故城址。城址東面為老茶亭,南為胡家臺,西靠排漬站,北頻耒水,面積20萬平方米。
漢高祖五年(公元前 202年),衡陽為酃縣,屬長沙國,縣治設于此。《水經注》稱:“耒水北過酃縣,縣有酃湖……湖邊尚有酃縣故治”。
經發掘東西土墻殘垣尚存。城址內有陶片,漢代銅瓦板瓦,陶器有盆、壺、罐、缽,另有鐵劍、銅渣等。
1956年,此處已列為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1991年5月,此處列為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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